大武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武口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索引號 | 640202044/2024-00004 | 文號 | 石大政辦發〔2024〕11號 | 生成日期 | 2024-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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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大武口區機關后勤 | 責任部門 | 大武口區機關后勤 |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武口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石大政辦發〔2024〕11號
星海鎮、區直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駐地各有關單位:
《大武口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4月2日??
(此件公開發布)
大武口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大武口區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公共機構節能條例》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能源消耗定額預算是指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為深化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推動公共機構綠色低碳發展,根據公共機構能耗水平科學合理開展預算編制及執行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大武口區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開展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管理,各公共機構開展能源消耗定額預算及執行。
第四條大武口區財政部門是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的編制主體,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配合財政部門編制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
第五條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的核算工作。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做好公共機構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的編制、匯總及執行工作。
第二章預算核算
第六條執行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的公共機構主要涵蓋行政機關單位和事業單位。包括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五大機關、司法機關、其他行政機關及全額撥款事業單位。
第七條公共機構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科目主要涵蓋日常公用經費中的水電費、取暖費等與能源消耗相關的經費項目。
第八條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于每年4月30日前,對對公共機構能耗能源資源消費數據現場核實,確保統計數據的完整性、及能耗指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準確性,依據核實結果進行初步審核,確定公共機構用能水平,并計算公共機構下一年度能耗預算額度,形成初審結論。
第九條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初審結論,,酌情聯合財政部門對公共機構進行現場核查。需現場核查的公共機構主要包括:用能水平與歷史年度用能水平偏差較大的公共機構;各種原因未上報統計數據對能源資源消費統計數據不完整的公共機構;自查結果與初審結果偏差較大的公共機構。
第十條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初審結論和現場核查結論,與確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充分溝通其能耗定額指標、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額度等信息。溝通后仍對結論有異議的公共機構應采取書面方式向上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提出建議。上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酌情決定是否采納依據實際情況給予確定。
第十一條未報送本年度能耗統計數據的公共機構不編制下年度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
第十二一條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根據初審結論、現場核查結論和溝通情況,形成公共機構下年度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建議,匯總后報送財政部門。
第三章預算編制和批復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核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建議。
第十四二條財政部門分年度編制本轄區范圍內公共機構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根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報送的公共機構下年度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建議及上年度能耗經費執行情況確定(編制)本年度公共機構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審核公共機構能耗定額預算建議。
第十四條未報送本年度能耗統計數據的公共機構不撥付(編制)下年度公共機構能耗定額預算。
第十五條財政部門對同一地點集中辦公且統一支付能源費用的公共機構作為合并部門下達(編制)公共機構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
第十六條能耗定額預算能源消耗定額預算草案形成后,同財政部門的部門預算同編制,并經法定程序批準后執行。,財政部門在法定時限內批復公共機構能耗定額預算。
第四章預算執行與審計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及時撥付財政預算資金,有效保障公共機構各項能源消費的資金需求。
第十八條公共機構按照財政預算的規定用途使用財政資金,不得挪用或擅自改變用途。公共機構能源消費資金若有結余,財政部門依法將結余資金收回。
第十九條因能源價格及市場波動導致公共機構能源消費預期成本支出超出年度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的,公共機構應當報經同級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程序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動態調整預算。
第二十條存在新建、合并、撤銷等情況的公共機構應在下年度能源消耗定額預算編制前,及時向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提交書面說明,經公共機構節能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確認后,提出能源消耗定額預算建議。
第二十一條公共機構能源消耗定額預算執行情況應納入年度同級預算審計。
第五章節能獎懲
第二十二條設立節能專項資金。財政部門編制年度預算時,按照年度節約目標安排節能專項資金,用于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及對能源消費管理工作突出的公共機構進行獎勵。
第二十三條根據公共機構用能水平和預算執行情況,經公共機構節能領導小組評估認定:年底預算執行節約資金大于3000元及以上的給予節約資金100%的財政資金獎勵;年底預算執行節約資金小于3000元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對用能水平處于基準值以下的公共機構,若連續處于同一水平檔次兩年以上,只獎勵前兩年,鼓勵提升用能水平,提高檔次;對用能水平下降的公共機構,經核定無誤后,公共機構主管部門將結果提交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能耗預算時按每下降一個檔次扣減當年能耗預算指標的10%。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區機關事務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